5月25日,山東司法廳公布了《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這項通知的目的在于改善運營環(huán)境,提高市場主體活動。而交通運輸管理方面涉及的幾點信息,卻引起了運輸人爭議和不滿。對擅自設卡、收費等行為不予處罰會導致公路三亂復興?
有的運輸人認為,山東司法廳公布的這項通知里,對一些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會導致貨運毒瘤不斷壯大、趁火打劫的惡勢力不斷抬頭,貨運環(huán)境持續(xù)惡化。真的是這樣嗎?我們先來看一下,通知中的清單是如何對“不處罰”進行界定的:
“對于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這樣的輕微違法行為,只要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后果,沒有違法所得,不予行政處罰?!?
也就是說,不處罰、減輕處罰僅適用于這些情況之下的輕微違法。
根據國務院糾風辦、公安部、交通部有關規(guī)定,公路“三亂”是指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行為。主要表現有: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擅自設立收費站、檢查站,擅自改變合法站卡的位置或增高分站卡,非法上路查車;隨意查車,逢車必查,雙向攔車檢查罰款;沒有法定依據罰款,超標準罰款,罰態(tài)度款,重復罰款;濫收過境費,擅自提高過路(橋)費,罰款、收費不給或少給票據,使用不合法票據;同其他部門代查、代收、代罰;向過往車輛推銷產品,強行攔車洗車;自定標準收取高額拖車費和保管費,沒有拖車收拖車費等行為。
公路三亂的定義中,共同點在于:“非法收入”。這恰恰與清單中的“沒有違法所得”相沖突。更別說是為了“變相保護違法犯罪分子”了。
《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是針對一般企業(yè)行為,讓企業(yè)自覺守法審慎監(jiān)督。而不是針對運輸人。誰又能保障運輸人的利益?話又說回來了,難道這樣的條例真的沒有問題嗎?條例的初衷或許是好的,問題在于監(jiān)管是否得當?執(zhí)法是否嚴謹?違法分子是否會利用條例鉆空子?是否會產生灰色地帶?本身貨運從業(yè)者本就是弱勢群體,維權渠道少,面對不公、不平只能忍氣吞聲、有苦難言,運輸人的利益又靠誰來保障?面對貨運管理頑疾,應該盡快完善立法、嚴格執(zhí)法,還貨運人一個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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